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划发布:严防偷面积发布时间:2019-06-27
01
促进公共空间规划设计,提升空间环境友好
为确保公共空间的开放度和使用有效性,促进项目设计中创造更多的公共空间,一是更加精准地定义公共空间应面向所有市民或公众开放的情形;
二是扩大属于核增建筑面积的公共空间的适用情形,包括增加风雨连廊等核增建筑面积空间,以改善宜居宜业的空间环境。
02
实施分级管控,促进建筑形体丰富
为有效管控建筑形体,结合实际管理建议,将原《规则》多处条款进行了细化,实施分级管控。包括对建筑屋面构架、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米、150米、250米实施分级控制,并细化屋面高度计算公式及标准。
03
细化层高管理,合理利用地下空间
对照上版《规则》中对建筑层高控制标准的缺失,此次《规则(修订稿)》中细化了酒店层高管理;修订了商业层高限值;增加了地下商业、仓库及物流空间层高限定,并对厂房、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进行限定。
其中,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实体分隔。施工图设计经核准的商业建筑需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的,应满足以下规定:
(一)增加实体分隔后仍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。
(二)原层高超过5.1m或设计为室内透空空间的商业用房,不得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。
(三)原层高超过4.5m的商业用房,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㎡。
(四)原层高不超过4.5m的商业用房,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㎡。
04
加强工业建筑管理,满足产业使用要求
针对工业厂房建筑设计管理难点,对普通厂房、新型产业建筑的建筑高度、场地设计、电梯设置、单体平面等内容进行深化规定,确保建筑设计满足产业功能需求。
其中,对办公用房中小户型(套内建面≤150㎡)及设有卫生间和茶水间户型的比例进行限制,从侧面保障办公的纯粹性,严防办公类住宅化。
明确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照新型产业建筑标准设计,且不得设置裙房,限制开发商以研发用房产品标准建设厂房并提高租售价格等。另外,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㎡。研发用房单套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㎡。
05
关注光环境影响,细化玻璃幕墙设置要求
为加强城市光环境管理,将《深圳市建筑玻璃幕墙规划管理研究》课题成果中原则性意见纳入本《规则(修订稿)》,将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值、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情形、需要开展光反射影响分析的情形等内容纳入管理要求,以提升建筑设计的科学合理性。